论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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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关保英.论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J].法律科学,2011(2):5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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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保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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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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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行政法)”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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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与立法机关表达国家意志的权力是同一范畴的东西。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是能够由设定主体直接确定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权力。这种权力与行政主体的一般行政管理权存在较大差别,其在我国行政法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关系设定权有相应的制度构设,用法律手段对这一权力加以调整。在设定权的法律调控价值上,应选择限权式价值;在设定权的法律形式上,最好能够通过一部法典将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予以规定;在设定权的主体权限上,必须以实体权限的规定为核心,形式要件以实体要件为转移;在设定权的程序规则上,必须有程序上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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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法关系 设定权 制度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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