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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个别化
引用本文:胡玉鸿.论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个别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6):51-65.
作者姓名:胡玉鸿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08&ZD001);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法的人学解构”(2010JDXM038)
摘    要:法律适用的个别化,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个案涉及的特定的人和事进行综合考察后,采取最适宜案件特殊情形的一种司法解决方法。个别化之所以正当,是因为法律的抽象性、普遍性决定了其实施上个别化的必然,同时,个案正义相较于整体正义更为妥当,而司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发展法律乃至创造法律的过程。在个别化的考量中,既要关注行为人的能力、个性、动机,也要注重行为时的背景以及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时空转换导致的情势变更。对于法律适用的个别化而言,为了防止其可能的滥用,需要确定尊重法律、前后一致、合理裁量等基本准则,同时引入社会评判机制来对之予以监督。

关 键 词:法律适用  个别化  法律缺陷  司法能动

On the Individualized Application of the Law
HU Yu-hong.On the Individualized Application of the Law[J].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2012(6):51-65.
Authors:HU Yu-hong
Institution:HU Yu-hong(Kenneth Wang Law School,Soochow University,Suzhou,Jiangsu,215006)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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