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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河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摘    要:(2013年3月30日政协第十一届河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政协第十一届河南省委员会设置以下十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

关 键 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  河南省  工作机构  设置  人口资源环境  直辖市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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