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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
作者姓名:常鹏翱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摘    要:《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观事实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事实标准,与该事实不符的公示是错误的,公示的权利不是真实物权。此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合意也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意思标准,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按照意思标准而非公示标准来判断真实物权。

关 键 词:真实物权  判断标准  公示机制  客观事实  《民法典》物权编  
收稿时间: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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