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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7条抗辩之性质
引用本文:卢进.《合同法》第67条抗辩之性质[J].法学,1999(10).
作者姓名:卢进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件。”我国立法、司法机关的同仁称此为“后履行之抗辩。”①《合同法》颁布后,学界、司法实际部门的同仁纷纷著书立说,对“后履行之抗辩”的含义、特征、立法依据、构成要件、效力等作了详尽地阐述,然而唯独未对其性质进行研究与探讨。笔者以为,对“后履行之抗辩”的性质研讨是必要的,明确其性质有助于指导审判实务,帮助法官公正断案,帮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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