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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的新特点
引用本文: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的新特点[J].中外法学,1995(4):78-80.
作者姓名:张民安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律系
摘    要:<正> 在现代英美公司法中,董事的法律地位得到不断提高,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的判例法所确认的董事法律地位的新特点。这是现代英美股份制经济所呈现的发展趋势对于英美制定法和判例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的一种反映。在现代英美公司法中,董事的法律地位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董事对公司事务享有一般性管理权,董事之越权为有效以及基于“商事判断规则(原则)”之适用,董事对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予免除等三个方面。 一、查事一般性管理权的取得 传统的英美判例法认为,董事在公司中居于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是公司的受信托人。一方面是公司的

关 键 词:法律地位  董事越权  判断规则  判例法  英美公司法  目的性条款  公司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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