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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合同违约与经济诈骗犯罪的界限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副研究员、兼职教授
摘    要: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原来基本上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有很大一部分已经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然公安与检察在具体分工上尚有争议,但对于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已经有了定论。在这一领域,公安与法院的分歧反而超过与检察的分歧。其原因,是在于当前社会经济现象的复杂性,应该适用民法调整的经济合同纠纷,同应该适用刑法调整的经济诈骗、往往很难分清。现在舆论较多地关注了"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也确实有不少批评是对的。但以笔者分析,现在真正严重的问题不是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插手过多,而是有大量以经济纠纷面目出现的诈骗犯罪,没有真正立案侦查,使一大批钻法律空子的诈骗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加之我国法人制度的不完善性,一些法人破产避债、个人卷款金蝉脱壳的事例已经不胜枚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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