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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
引用本文:洪波,李轶.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J].当代法学,2006(4).
作者姓名:洪波  李轶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烟台264005(洪波),烟台大学人文学院 山东烟台264005(李轶)
摘    要: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有二:有一定知名度,并且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公共利益非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而是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界限;公众人物无须类型化,官员与公众人物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存在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我国应当建立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实质恶意标准。

关 键 词:公众人物  公共利益  实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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