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员会犯罪”——以德国“皮革喷雾剂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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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兵.论“委员会犯罪”——以德国“皮革喷雾剂案”为例[J].人民论坛,20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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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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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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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委员会犯罪中,投票时共同行为的决意和共同行为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董事的保证人地位可以解释为共同的过失实行行为。只要是投下同意票的行为人,其总数达到了达成决议的最低门槛,就可视最终决议是其合力形成,与行动实行以及最终侵害结果形成整体上的因果关系。委员会犯罪应当在共同正犯的范畴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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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员会犯罪 保证人地位 共同过失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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