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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引用本文:李由义,张明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J].法学杂志,1989(3).
作者姓名:李由义  张明月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教授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见第89条)这就是抵押权。由于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建立物权制度,上述条款是作为债的担保方法之一规定的,因此,民法学者在说明抵押权的法律性质时,认为它是一种“从债”,即其效力决定于“主债”(即被担保的债权),它随主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这种说法当然不能算错,但是不能全面地充分地说明抵押权的性质。严格地说,抵押权是一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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