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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评介
引用本文:孙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评介[J].河北法学,1984(1).
作者姓名:孙谦
摘    要: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美国法院对于法律是否违宪问题有权作出裁决的制度.即以司法机关介于宪法与立法机关之间,对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有宣布违宪和拒绝执行的权力.此权联邦初级法院和洲法院皆可行使,但由联邦最高法院操最高决定之权.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资产阶级学者普遍认为,早期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十七世纪的英国普通法权威爱德华·柯克关于英国大宪章和普通法是最高法律的观念,以及启蒙思想家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理,是司法审查制产生和确立的理论根据;而帝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殖民地立法进行审查,以及北美殖民地各州内早在独立以前已经有过的司法审查的先例,则被认为是该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但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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