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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讯问”与“犯罪嫌疑人”界定
引用本文:何赖杰.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讯问”与“犯罪嫌疑人”界定[J].人民检察,2012(11):68-71.
作者姓名:何赖杰
作者单位: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
摘    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类似规定在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并无不同。本文仅以规定中"犯罪嫌疑人"与"讯问"两个要件在解释适用上可能引发的问题,尝试提出定义性看法。一、犯罪嫌疑人之定义刑事诉讼法就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予以分别规定,两者在适用上自然存在区别。在概念上,讯问或询问,皆指国家机关为取得被讯问人供述所进行的发问及质问行为。讯问与询问的区分,主要是立法政策上因素,而非实质内容上的不同。不过,就质问对象而言,犯罪嫌疑人与证人,无论在形式用语,还是实质内容上,皆有重大不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讯问  刑事诉讼法  共同被告  联邦最高法院  侦查机关  国家机关  侦查方法  询问证人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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