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
| |
引用本文: | 李东平.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4(28). |
| |
作者姓名: | 李东平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课程班 |
| |
摘 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不能预期自己行为后果的由法律拟制的一类自然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定,对被侵权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不公平,并且存在道德风险,应当在今后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予以废除。
|
关 键 词: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活动 民事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