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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刘京蒙.社会公共利益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5(2):3-5,10.
作者姓名:刘京蒙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摘    要:因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包括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转让瑕疵股权行为不必然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强制性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时,因买受人明知或不知股权有瑕疵可分别认定为有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关 键 词:瑕疵股权转让  社会公共利益  强制性规定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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