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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法人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反思
引用本文:沈建峰.德国法上的法人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2(1):126-133.
作者姓名:沈建峰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基金项目:德国洪堡基金会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项目“一般人格权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一系列判决承认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该立场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反对意见认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而法人无所谓尊严;法人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并不享有无限的发展可能性,因此法人不能也不需要享有一般人格权。持赞同意见者或者通过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基础是人的尊严,或者通过论证法人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来论证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权的合理性。由于只有涉及人的尊严的自由才构成了一般人格权,法人并不需要一个一般性的人格保护,德国法承认法人一般人格权有其特定的制定法背景,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法人不应享有一般人格权。

关 键 词:法人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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