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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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超,胡绍宝.论职务犯罪初查的归位[J].法治研究,2008(1):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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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超 胡绍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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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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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初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初查的本质是侦查,有必要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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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犯罪 立案条件 初步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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