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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
作者单位:
国务院
摘 要: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二、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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