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功能作用及有效发挥之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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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树政,刘建军.假释的功能作用及有效发挥之路径[J].山东审判,2005,21(3):9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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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树政 刘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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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副庭长,法官,法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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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1979年刑法就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使其与减刑制度一样,成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现行刑法对假释制度又作了专章规定。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该项制度的功能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拟就假释制度的功能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该项制度的完善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有所裨益。一、假释功能作用之概述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地暂予释放,经过一段时期的考验,如无犯罪等法定情形的发生,即以刑期执行完毕论的刑罚执行制度。这项制度最早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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