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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适用误区探究
引用本文:罗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适用误区探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1):117-123.
作者姓名:罗芳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福建漳州363105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确立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制度,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意义重大。但该条规定在涉外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法官对于第4条的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结果等均有不同的看法。基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涉外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误区进行分析,厘清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模式和路径,对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法律适用法》第4条  强制性规定  直接适用  法律规避

Probe into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4 of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Authors:LUO F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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