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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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鹏.论我国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4):10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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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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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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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争议的司法救济机制.根据该救济机制,若纳税人想寻求权利救济必须受"双重前置"规则的限制——"清偿前置"和"复议前置".该规则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减缓法院的诉讼压力有着重要作用;但就权利保障而言却阻碍了纳税人积极、自由的寻求权利救济.因此,在对"双重前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之基础上,可采取确立权利保护和税收法定原则、改革税务复议机关,增设独立的税务复议委员会以及增强审判专业性,建立税务行政巡回法庭等方式,以重塑我国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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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纳税争议 司法救济机制 存在问题 可行性 重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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