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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规定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张红良,赖锐.对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规定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6):20-24.
作者姓名:张红良  赖锐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38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实施强迫卖淫犯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规定出现了一些争议,包括未能完全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与刑法罪数理论相悖并可能造成罪刑失衡等.这些争议观点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争议的解决并不至于急迫到立即修法,可在司法过程中予以适当化解.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主动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妥当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力争在现有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实现对强迫卖淫犯罪合理的定罪量刑,以求得犯罪处置的罪刑均衡.

关 键 词:强迫卖淫罪  实质解释  数罪并罚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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