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定金罚则不适用于无效经济合同
引用本文:邱业伟.定金罚则不适用于无效经济合同[J].现代法学,1992(5).
作者姓名:邱业伟
摘    要:<正> 原告(某地区物资局机电公司)、被告(某市电子应用公司)双方于1991年1月在上海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供应进口皇冠牌豪华轿车8辆给原告,每辆价格9万元,货款共72万元,原告预付货款50%,并支付定金5万元,当年3月底由原告派人到广州验收,岳阳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规定汇给被告预付款36万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