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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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宫鸣,刘太宗.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问题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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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宫鸣 刘太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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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检察厅,北京,10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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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资助项目“检察机关实施刑诉法第47条、第115条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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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内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确立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司法机关.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检察实践和相关数据表明,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司法救济职能刚性不足、律师诉讼权利不易获得及时救济、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需要从机制建设、部门协调、内部沟通、程序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力的保障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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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律师执业权利救济 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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