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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
引用本文:崔建远.最高额抵押权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4).
作者姓名:崔建远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510632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摘    要: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只是意味着债权本身具有变动性,即在一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各个债权走马灯似地发生、消灭,具有变动性、代替性,但某债权本身具有特定性.《物权法》没有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但立法政策也可考虑对某些特殊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工厂排放废气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允许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予以担保.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特殊,表现在成立上、移转上和消灭上,就具体的各个债权而言,最高额抵押权没有消灭上的从属性.被担保债权的确定,使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由不特定债权变为特定债权,致使最高额抵押权性质上发生变更,从属性得以复归,开始普通抵押权化,待被担保债权额结算和完成变更登记后,成为真正的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原债权范围,在确定时发生截断的作用,截断前的债权被最高额抵押权担保,截断后的债权则否.

关 键 词:最高额抵押权  概括最高额抵押权  不特定债权  被担保债权确定  普通抵押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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