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禁止施工、监理同体的通知》(水建管〔2005〕12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我市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下同)建设中施工、监理同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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