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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二元财产权体系视角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引用本文:申惠文.债权物权二元财产权体系视角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3):14-19.
作者姓名:申惠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14CFX035)
摘    要: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民事权利的统称。按照现行法律,农村土地经营权本质是不动产租赁权,具有债权的请求性和相对性,转让、转租和质押等受到限制。未来应当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畴。国务院应当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经验,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暂行办法》。

关 键 词:三权分离  农村土地经营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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