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与既判力关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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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婵.再审与既判力关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24):297-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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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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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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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再救济制度,自诞生起就面临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关系的问题.因为再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既判力的一种相反性的规定.基于既判力原理,当事人不得对确定终局判决有所争执,这是为了维持确定判决的法律安定性.但如果绝对贯彻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不对错误判决赋予重新审判机会的话,则无法兼顾判决的正确性及法律正义的要求,势必会使当事人失去对司法的公正感和信赖.因此,对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理论界永恒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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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再审 既判力 诉讼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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