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实务运用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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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鹏宇.电子证据实务运用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2(29):292-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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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鹏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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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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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经济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逐步呈现出隐蔽化及智能化的特点,因此电子证据作为证明职务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越来越凸显了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证据的第八个种类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规定丰富了电子证据的种类,扩充了电子证据的范围,但由于尚未有完善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种类、范围加以界定,亦缺乏对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手段与方法的规定,导致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电子证据仍存在较大分歧.本文旨在通过建议对于电子证据立法规定及取证规则的完善,以求对查办职务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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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犯罪 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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