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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卫生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黄祥莲,李宏,李东,赵晖,虞冰,聂刚,李柏廷.违反《食品卫生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04(2).
作者姓名:黄祥莲  李宏  李东  赵晖  虞冰  聂刚  李柏廷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 434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的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五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法而且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时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这类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移送。在实践中,涉嫌犯罪的食品卫生案件移送时难以把握,就我市移送的几起案件所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妥否,请同道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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