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应是修改著作权法惟一目的 |
| |
引用本文: | 舒圣祥.保护著作权应是修改著作权法惟一目的[J].江淮法治,2012(8):23-23. |
| |
作者姓名: | 舒圣祥 |
| |
摘 要: |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4月5日《现代快报》)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 录音制作者 保护 《现代快报》 录音制品 原创音乐 著作权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