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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应是修改著作权法惟一目的
引用本文:舒圣祥.保护著作权应是修改著作权法惟一目的[J].江淮法治,2012(8):23-23.
作者姓名:舒圣祥
摘    要:"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4月5日《现代快报》)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  录音制作者  保护  《现代快报》  录音制品  原创音乐  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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