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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主体的消解
引用本文:杨建.论犯罪主体的消解[J].法制博览,2013(1):108-109.
作者姓名:杨建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
摘    要: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造成了逻辑上的矛盾和现实的重重困境。因此,对犯罪主体进行合理的消解,将犯罪主体资格和身份纳入该当性范畴,责任能力纳入有责性范畴,能够为理论的缺陷和实践的困境找到出路。

关 键 词: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构成  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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