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保险利益——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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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彬.浅析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保险利益——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谈起[J].法制博览,2013(3):105+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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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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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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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了,而保险标的受让人却因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不当然地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所有权人非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移转。因此,新《保险法》第49条第1款将保险标的转让等同于保险利益移转之规定显得过于草率。所以,本文以该条之规定为出发点,拟对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所有权人非为同一人时,保险利益不随保险标的转让而移转问题作简要的探讨,以期对处理此类问题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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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转让 保险利益 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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