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梅诉西城纸业公司案论当事人执行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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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平平.从吴梅诉西城纸业公司案论当事人执行和解[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11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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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平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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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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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执行债权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执行名义的执行,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执行性,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因此,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既是维护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的需要,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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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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