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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汪娟.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90-93.
作者姓名:汪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
摘    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已有立法和实践经验,但对于该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理论研究薄弱、实践做法混乱。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少年刑事法的重要制度,司法适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的一般性价值和个别化处遇、矫正的特殊性价值。社会调查报告具有刑事证据的属性,这是司法适用的前提。结合现有社会调查实践模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全面地构建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价、运用体系,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各阶段的适用。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报告  司法适用  个别化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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