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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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娟.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适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9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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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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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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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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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已有立法和实践经验,但对于该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理论研究薄弱、实践做法混乱。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少年刑事法的重要制度,司法适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的一般性价值和个别化处遇、矫正的特殊性价值。社会调查报告具有刑事证据的属性,这是司法适用的前提。结合现有社会调查实践模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全面地构建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价、运用体系,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各阶段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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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报告 司法适用 个别化处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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