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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制下公共利益损害的司法救济与责任担当
引用本文:邓敏贞.公私合作制下公共利益损害的司法救济与责任担当[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98-102.
作者姓名:邓敏贞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基金项目:《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法律促进机制研究》(12YJC820018); 中国博士后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一等奖资助,项目编号《2013M530187》
摘    要:公用事业公私合作下,政府把公用事业的投资或运营业务转给了企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改变。如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允许相关公众、机构与社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在责任担当方面,如公共利益损害是由政府方引起的,应由政府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仅由企业方导致,则由企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政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污水处理行业相对复杂,特定情况下直接排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 键 词:公用事业  公私合作制  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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