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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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华,陈凯.关于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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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华 陈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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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系 黑龙江哈尔滨150076
(刘国华),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系 黑龙江哈尔滨150076(陈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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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项目 (10 5 12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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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 ,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 ,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建立能够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 ,也就是在破产能力和破产资格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 ,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所有债务人 ,而不论这些债务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民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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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人 破产 必要性 制度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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