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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摘    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994年开始实行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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