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纽约公约》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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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之遥.试论《纽约公约》的不足与完善[J].北京仲裁,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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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之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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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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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文中简称《纽约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成员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分析国际实践中的个别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执行地国法院有可能为了特定利益或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承认与执行了本不应该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其原因之一在于《纽约公约》在法规体系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所存在不足,为更好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实践中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应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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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纽约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克罗马罗依案 承认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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