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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河海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引用本文:刘昌国,张剑豪.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河海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
作者姓名:刘昌国  张剑豪
作者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摘    要:通过对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河海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案情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在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中,存在船舶建造、船舶检验和船舶检验这三个不同阶段,并对应存在着船舶建成期限、船舶检验期限和船舶交付期限。诉讼中出现的其他社会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不能直接对抗政府船检机构的法定检验。

关 键 词:船舶建造  船舶检验  船舶交付  船舶留置  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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