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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立法与实践
引用本文:贾京平.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立法与实践[J].法学杂志,1988(6).
作者姓名:贾京平
摘    要: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掌管民事、商事、刑事(有时还包括行政)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多边、双边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出于合作的意愿,按照互惠的原则,互相提供的司法方面的帮助。司法协助制度是一项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现在还处在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因而各国对司法协助的范围有种种不同的理解。从广义的理解看,在民、商事诉讼方面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一)代为送达民、商事诉讼中的司法文书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文书;(二)代为调查取证,如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执行命令,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在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一)代为送达传票和其他诉讼文书;(二)代为调查取证,如听取当事人、嫌疑犯陈述,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搜查、鉴定和勘验,扣押书证、物证等;(三)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但在执行前,先将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转释为本国刑罚;(四)引渡,即将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有关国家审判或执行刑罚;(五)诉讼移转,即应他国请求追诉在他国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负责对犯罪行为人执行刑罚;(六)移交罪犯,即由罪犯的判刑国将正在服刑的外国籍罪犯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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