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协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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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怀恩,仇宏曙.浅谈政协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J].江苏政协,19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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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怀恩 仇宏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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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建湖县政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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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我们国家整个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主体的多元性、内容的广泛性、形式的灵活性、实施的组织性等显著特点,既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又与其他监督形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本文仅就政协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一、政协对司法工作民主监督的重要性政协能否对司法工作实行有效监督,既反映政协组织履行职能水平的高低,更表明司法工作民主、公正的程度。1、政协对司法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加强司法工作坚实的民主、民意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政协组织是包容各个方面代表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广泛的民主性是其主要属性。政协对司法工作实行监督,可以体现社会各党派、各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便于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贯彻执行和社会主义法制健康发展的民主、民意基础。2、政协对司法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政协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虽不具有权力监督和党的监督的强制效力,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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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工作 司法部门 监督形式 监督机制 社会主义法制 重要组成部分 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 社会主义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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