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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保障论——以亲属法之保障为视角
引用本文:李欣.“家庭养老”保障论——以亲属法之保障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1,29(8):111-119.
作者姓名:李欣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在"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的过程中,在"家庭养老"形式多元化,发展方式社会化的趋势下,既要重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等养老方式的相互协调、相互作用,又要意识到"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注重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等对老人的赡养和监护义务。亲属法缺乏对"家庭养老"的制度性保障。需要完善老年人赡养制度,调整抚养权利人顺位,将配偶方父母纳入被赡养人范围,增加"精神赡养"义务,改进赡养费的执行与收取模式;需要构建高龄老人监护制度,包括监护人的选任与监护人职责的明确等。

关 键 词:“家庭养老”  “社会养老”  高龄老人  赡养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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