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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高院执行查封规定对公证业务的影响
引用本文:张静.如何应对高院执行查封规定对公证业务的影响[J].中国公证,2005(7):43-47.
作者姓名:张静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摘    要: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关 键 词:查封  公证业务  2004年11月  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最低生活标准  申请执行人  生活必需品  民事执行  居住房屋  生活用品  家属  抚养  第7条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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