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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引用本文:高琳琳.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J].工会博览,2012(19).
作者姓名:高琳琳
作者单位:昌平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 2010年7月,原告郭某到被告彭某在北京所开画室应聘,培训合格被派往河南新乡分部工作,担任美术高考培训班辅导教师,双方约定工作期间从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2月28日,基本工资3000元,月奖金2000元(每月实发1850元),双方约定,若原告达到被告单位的工作成绩标准,还有2-5万元的年终奖金.工作前2个月,被告从原告工资中截取50%共3000元作为工作押金,至今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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