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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李建华.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再认识[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6).
作者姓名:李建华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因直接关系到民法典的制定、民法体系的建立以及民法的实施,而曾经在民法、经济法理论界,尤其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成为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之一①。通过学者们的讨论而将对该问题的研究逐渐引向深入,对(民法通则)的制定起到了指导作用。虽然“这场讨论由于民法通则的制定和实施暂告一个段落,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②,甚至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在当前探讨如何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和如何完善民法体系的条件下,继续研究此问题③仍不失其重要意义。一、服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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