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新发展——《船舶登记条例》与《海船登记规则》之比较 |
| |
引用本文: | 廖一帆,廖超然.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新发展——《船舶登记条例》与《海船登记规则》之比较[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13-21. |
| |
作者姓名: | 廖一帆 廖超然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外轮代理公司(廖一帆),厦门航海学会(廖超然) |
| |
摘 要: | 我国1988年《海船登记规则》(下称《规则》)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这曾确立了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但因该规定缺乏科学性及可操作性,且日益无法适应时代要求,因此新近发布生效的《船舶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第5条将它修正为:“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文结合目前常见的我国买受人自境外购船的实际操作,通过新旧法规的比较,阐述我国船舶所有权移转登记制度新发展的必要性与正确性。一、《…
|
关 键 词: | 中国 《海船登记规则》 《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所有权 移转登记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