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大陆的信托法制的若干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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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平
,周小明.建构大陆的信托法制的若干设想[J].政法论坛,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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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平 周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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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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