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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实践的悖离——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本文:孙丽君.规范与实践的悖离——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的问题及对策[J].行政与法,2012(8):72-75.
作者姓名:孙丽君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法律变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
摘    要: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变通的规范与变通实践的悖离,这种悖离主要体现在宪法、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制机关立法变通权,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实践中却并未充分行使这种变通权,而宪法和法律并未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变通权,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出于种种目的却大量进行着变通行为。解决这种悖离现象的主要对策是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促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行使法律变通权,同时通过宪法或法律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一定的变通权,但应明确变通权行使的目的及范围,以限制司法机关滥用变通权。

关 键 词:立法变通权  司法变通权  法律变通规范  法律变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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