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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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游,吕安青.无限公司浅析[J].法律适用,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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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游 吕安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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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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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从无限公司的概念中,可看出其特征如下:(一)无限公司必须由多个股东构成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由一人组建或公司只剩一个股东时,则其不能成为无限公司而应称其为独资企业.由于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是以股东间的信用为条件的,所以一般说来其股东人数较少,民法中“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在无限公司中表现得十分充分.另外,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非自然人.《日本商法典》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其他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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