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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刑法第267条第2款之规定
引用本文:彭文峰,洪莉莉.建议取消刑法第267条第2款之规定[J].中国检察官,2002(6):67-68.
作者姓名:彭文峰  洪莉莉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彭文峰),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洪莉莉)
摘    要: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关 键 词:抢劫罪  刑法  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  规定  行为人  抢夺罪  取消  威胁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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