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刑法第267条第2款之规定 |
| |
引用本文: | 彭文峰,洪莉莉.建议取消刑法第267条第2款之规定[J].中国检察官,2002(6):67-68. |
| |
作者姓名: | 彭文峰 洪莉莉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彭文峰),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洪莉莉) |
| |
摘 要: |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
关 键 词: | 抢劫罪 刑法 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 规定 行为人 抢夺罪 取消 威胁 理由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